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《關于進一步完善“四類案件” 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》的通知????法發〔2021〕30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,解放軍軍事法院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:
現將《關于進一步完善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》予以印發,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。執行中遇有問題,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。
最高人民法院????2021年11月4日
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責任體系建設,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管理體系,進一步完善權責明晰、權責統一、監督有力、制約有效、運轉有序的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工作機制,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,提出以下意見。
一、各級人民法院監督管理“四類案件”,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,遵循司法規律,落實“讓審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負責”,在落實審判組織辦案主體地位基礎上,細化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,推動實現全過程監督、組織化行權,有效防控各類風險,不斷提升審判質量、效率和司法公信力。
二、本意見所稱“四類案件”,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:
(一)重大、疑難、復雜、敏感的;
(二)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;
(三)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;
(四)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。
三、“重大、疑難、復雜、敏感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涉及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的;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;具有首案效應的新類型案件;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;涉及國家安全、外交、民族、宗教等敏感案件。
四、“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可能影響社會穩定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當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數眾多,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;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存在激化社會矛盾風險的;具有示范效應、可能引發后續批量訴訟的;可能對特定行業產業發展、特定群體利益、社會和諧穩定產生較大影響的。
五、“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近三年類案生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;與本院正在審理的類案裁判結果可能發生沖突,有必要統一法律適用的;本院近三年類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,截至案件審理時仍未解決的。
六、“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當事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辯護人、利害關系人實名反映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,并提供具體線索的;當事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辯護人實名反映案件久拖不決,經初步核實確屬違反審判執行期限管理規定的;有關部門通過審務督察、司法巡查、案件評查、信訪接待或者受理舉報、投訴等方式,發現法官可能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;承辦審判組織在“三個規定”記錄報告平臺反映存在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情況,可能或者已經影響司法公正的。
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審判輔助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,可能或者已經影響司法公正的,參照上述情形監督管理。
七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本院工作實際,對下列案件適用“四類案件”的監督管理措施: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、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;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;擬判處死刑(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)的;擬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、免予刑事處罰的;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的;訴訟標的額特別巨大的;其他有必要適用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措施的。
八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院實際,建立覆蓋審判工作全過程的“四類案件”識別標注、及時報告、推送提醒、預警提示機制,明確各類審判組織、審判人員、職能部門的主體責任、報告義務、問責機制。對“四類案件”,應當通過依法公開審理、加強裁判文書說理,接受社會監督。
立案部門在立案階段識別出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同步在辦案平臺標注,提示相關院庭長,根據本意見要求確定承辦審判組織形式和人員。承辦審判組織在案件審理階段識別出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主動標注,并及時向院庭長報告。院庭長發現分管領域內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提醒承辦審判組織及時標注,并要求其報告案件進展情況。審判管理、審務督察、新聞宣傳等職能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及時提示相關院庭長。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移送“四類案件”卷宗材料的,應當在原審紙質卷宗或者電子卷宗中作出相應標注。
對案件是否屬于“四類案件”存在爭議的,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層報院庭長決定。案件不再作為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的,撤銷相應標注,并在辦案平臺注明原因。
九、立案階段識別標注的“四類案件”,可以指定分案。審理“四類案件”,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,一般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,并根據案件所涉情形、復雜程度等因素,綜合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和人數。
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被識別標注為“四類案件”的,院庭長可以根據案件所涉情形、進展情況,按權限決定作出下述調整,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,并在辦案平臺注明原因:
(一)由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;
(二)調整承辦法官;
(三)調整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人數;
(四)決定由自己擔任審判長。
十、院庭長應當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》第九條的規定,針對“四類案件”審理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,按照職務權限采取以下監督管理措施:
(一)按權限調整分案;
(二)要求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、評議結果;
(三)要求合議庭提供類案裁判文書或者制作類案檢索報告;
(四)審閱案件庭審提綱、審理報告;
(五)調閱卷宗、旁聽庭審;
(六)要求合議庭復議并報告復議結果,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過兩次;
(七)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;
(八)決定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;
(九)決定按程序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;
(十)其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必要監督管理措施。
院庭長在分管領域、職務權限范圍內,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監督管理措施,或者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“四類案件”依法履行監督指導職責,不屬于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。
十一、院庭長對“四類案件”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,應當在辦案平臺全程留痕,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。院庭長對“四類案件”的處理意見,應當在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會議上發表,并記入會議記錄,簽字確認后在辦案平臺或者案卷中留痕。院庭長對合議庭擬作出的裁判結果有異議的,有權要求復議,也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、審判委員會討論。院庭長非經法定程序,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意見。
十二、承辦審判組織發現案件屬于“四類案件”,故意隱瞞不報或者不服從監督管理的,院庭長可以按權限調整分案。承辦審判組織因前述行為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法承擔違法審判責任。
院庭長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,對本人依職權發現、承辦審判組織主動報告、有關職能部門告知或者系統自動推送提示的“四類案件”,怠于或者不當行使監督管理職責,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承擔監督管理責任。
十三、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,在轄區內完善統一的“四類案件”識別監測系統,探索構建由案由、罪名、涉案主體、涉案領域、程序類型、社會關注程度等要素組成的識別指引體系,逐步實現“四類案件”的自動識別、精準標注、實時提醒、智能監督管理。在立案、調解、庭審、評議、宣判、執行等環節出現“四類案件”對應情形的,系統可以同步標注、推送,提醒審判組織及時報告,提示院庭長依職權監督管理。對承辦審判組織應當報告而未報告,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而未提交的案件,系統可以自動預警并提示院庭長。
十四、本意見所稱院庭長,包括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、副院長、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、庭長、副庭長和其他依法承擔監督管理職責的審判(執行)部門負責人。
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,明確院庭長在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、對應職權和工作程序。院庭長履行監督管理“四類案件”職責的情況,應當計入工作量,納入績效考核評價。
十五、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。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意見,結合本院實際,制定或者修訂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實施細則,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備案。
十六、本意見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。之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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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《關于進一步完善“四類案件” 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》的通知????法發〔2021〕30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,解放軍軍事法院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:
現將《關于進一步完善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》予以印發,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。執行中遇有問題,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。
最高人民法院????2021年11月4日
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責任體系建設,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管理體系,進一步完善權責明晰、權責統一、監督有力、制約有效、運轉有序的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工作機制,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,提出以下意見。
一、各級人民法院監督管理“四類案件”,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,遵循司法規律,落實“讓審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負責”,在落實審判組織辦案主體地位基礎上,細化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,推動實現全過程監督、組織化行權,有效防控各類風險,不斷提升審判質量、效率和司法公信力。
二、本意見所稱“四類案件”,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:
(一)重大、疑難、復雜、敏感的;
(二)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;
(三)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;
(四)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。
三、“重大、疑難、復雜、敏感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涉及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的;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;具有首案效應的新類型案件;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;涉及國家安全、外交、民族、宗教等敏感案件。
四、“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可能影響社會穩定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當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數眾多,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;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存在激化社會矛盾風險的;具有示范效應、可能引發后續批量訴訟的;可能對特定行業產業發展、特定群體利益、社會和諧穩定產生較大影響的。
五、“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近三年類案生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;與本院正在審理的類案裁判結果可能發生沖突,有必要統一法律適用的;本院近三年類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,截至案件審理時仍未解決的。
六、“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當事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辯護人、利害關系人實名反映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,并提供具體線索的;當事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辯護人實名反映案件久拖不決,經初步核實確屬違反審判執行期限管理規定的;有關部門通過審務督察、司法巡查、案件評查、信訪接待或者受理舉報、投訴等方式,發現法官可能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;承辦審判組織在“三個規定”記錄報告平臺反映存在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情況,可能或者已經影響司法公正的。
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審判輔助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,可能或者已經影響司法公正的,參照上述情形監督管理。
七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本院工作實際,對下列案件適用“四類案件”的監督管理措施: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、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;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;擬判處死刑(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)的;擬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、免予刑事處罰的;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的;訴訟標的額特別巨大的;其他有必要適用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措施的。
八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院實際,建立覆蓋審判工作全過程的“四類案件”識別標注、及時報告、推送提醒、預警提示機制,明確各類審判組織、審判人員、職能部門的主體責任、報告義務、問責機制。對“四類案件”,應當通過依法公開審理、加強裁判文書說理,接受社會監督。
立案部門在立案階段識別出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同步在辦案平臺標注,提示相關院庭長,根據本意見要求確定承辦審判組織形式和人員。承辦審判組織在案件審理階段識別出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主動標注,并及時向院庭長報告。院庭長發現分管領域內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提醒承辦審判組織及時標注,并要求其報告案件進展情況。審判管理、審務督察、新聞宣傳等職能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及時提示相關院庭長。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移送“四類案件”卷宗材料的,應當在原審紙質卷宗或者電子卷宗中作出相應標注。
對案件是否屬于“四類案件”存在爭議的,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層報院庭長決定。案件不再作為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的,撤銷相應標注,并在辦案平臺注明原因。
九、立案階段識別標注的“四類案件”,可以指定分案。審理“四類案件”,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,一般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,并根據案件所涉情形、復雜程度等因素,綜合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和人數。
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被識別標注為“四類案件”的,院庭長可以根據案件所涉情形、進展情況,按權限決定作出下述調整,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,并在辦案平臺注明原因:
(一)由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;
(二)調整承辦法官;
(三)調整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人數;
(四)決定由自己擔任審判長。
十、院庭長應當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》第九條的規定,針對“四類案件”審理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,按照職務權限采取以下監督管理措施:
(一)按權限調整分案;
(二)要求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、評議結果;
(三)要求合議庭提供類案裁判文書或者制作類案檢索報告;
(四)審閱案件庭審提綱、審理報告;
(五)調閱卷宗、旁聽庭審;
(六)要求合議庭復議并報告復議結果,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過兩次;
(七)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;
(八)決定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;
(九)決定按程序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;
(十)其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必要監督管理措施。
院庭長在分管領域、職務權限范圍內,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監督管理措施,或者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“四類案件”依法履行監督指導職責,不屬于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。
十一、院庭長對“四類案件”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,應當在辦案平臺全程留痕,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。院庭長對“四類案件”的處理意見,應當在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會議上發表,并記入會議記錄,簽字確認后在辦案平臺或者案卷中留痕。院庭長對合議庭擬作出的裁判結果有異議的,有權要求復議,也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、審判委員會討論。院庭長非經法定程序,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意見。
十二、承辦審判組織發現案件屬于“四類案件”,故意隱瞞不報或者不服從監督管理的,院庭長可以按權限調整分案。承辦審判組織因前述行為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法承擔違法審判責任。
院庭長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,對本人依職權發現、承辦審判組織主動報告、有關職能部門告知或者系統自動推送提示的“四類案件”,怠于或者不當行使監督管理職責,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承擔監督管理責任。
十三、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,在轄區內完善統一的“四類案件”識別監測系統,探索構建由案由、罪名、涉案主體、涉案領域、程序類型、社會關注程度等要素組成的識別指引體系,逐步實現“四類案件”的自動識別、精準標注、實時提醒、智能監督管理。在立案、調解、庭審、評議、宣判、執行等環節出現“四類案件”對應情形的,系統可以同步標注、推送,提醒審判組織及時報告,提示院庭長依職權監督管理。對承辦審判組織應當報告而未報告,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而未提交的案件,系統可以自動預警并提示院庭長。
十四、本意見所稱院庭長,包括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、副院長、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、庭長、副庭長和其他依法承擔監督管理職責的審判(執行)部門負責人。
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,明確院庭長在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、對應職權和工作程序。院庭長履行監督管理“四類案件”職責的情況,應當計入工作量,納入績效考核評價。
十五、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。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意見,結合本院實際,制定或者修訂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實施細則,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備案。
十六、本意見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。之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見執行。
?最高人民法院 印發《關于進一步完善“四類案件” 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》的通知????法發〔2021〕30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,解放軍軍事法院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:
現將《關于進一步完善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》予以印發,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。執行中遇有問題,請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。
最高人民法院????2021年11月4日
為加強人民法院司法責任體系建設,健全與新型審判權力運行機制相適應的監督管理體系,進一步完善權責明晰、權責統一、監督有力、制約有效、運轉有序的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工作機制,結合人民法院工作實際,提出以下意見。
一、各級人民法院監督管理“四類案件”,應當嚴格依照法律規定,遵循司法規律,落實“讓審理者裁判,由裁判者負責”,在落實審判組織辦案主體地位基礎上,細化完善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,推動實現全過程監督、組織化行權,有效防控各類風險,不斷提升審判質量、效率和司法公信力。
二、本意見所稱“四類案件”,是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:
(一)重大、疑難、復雜、敏感的;
(二)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;
(三)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;
(四)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。
三、“重大、疑難、復雜、敏感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涉及國家利益、社會公共利益的;對事實認定或者法律適用存在較大爭議的;具有首案效應的新類型案件;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;涉及國家安全、外交、民族、宗教等敏感案件。
四、“涉及群體性糾紛或者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可能影響社會穩定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當事人或者被害人人數眾多,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;可能或者已經引發社會廣泛關注,存在激化社會矛盾風險的;具有示范效應、可能引發后續批量訴訟的;可能對特定行業產業發展、特定群體利益、社會和諧穩定產生較大影響的。
五、“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的類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與本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近三年類案生效裁判可能發生沖突的;與本院正在審理的類案裁判結果可能發生沖突,有必要統一法律適用的;本院近三年類案生效裁判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,截至案件審理時仍未解決的。
六、“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”的案件主要包括下列案件:當事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辯護人、利害關系人實名反映參與本案審理的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,并提供具體線索的;當事人、訴訟代理人、辯護人實名反映案件久拖不決,經初步核實確屬違反審判執行期限管理規定的;有關部門通過審務督察、司法巡查、案件評查、信訪接待或者受理舉報、投訴等方式,發現法官可能存在違法審判行為的;承辦審判組織在“三個規定”記錄報告平臺反映存在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情況,可能或者已經影響司法公正的。
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審判輔助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,可能或者已經影響司法公正的,參照上述情形監督管理。
七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結合本院工作實際,對下列案件適用“四類案件”的監督管理措施: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、裁定、調解書等確有錯誤需要再審的;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;擬判處死刑(包括死刑緩期兩年執行)的;擬宣告被告人無罪或者擬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、免予刑事處罰的;指令再審或者發回重審的;訴訟標的額特別巨大的;其他有必要適用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措施的。
八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本院實際,建立覆蓋審判工作全過程的“四類案件”識別標注、及時報告、推送提醒、預警提示機制,明確各類審判組織、審判人員、職能部門的主體責任、報告義務、問責機制。對“四類案件”,應當通過依法公開審理、加強裁判文書說理,接受社會監督。
立案部門在立案階段識別出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同步在辦案平臺標注,提示相關院庭長,根據本意見要求確定承辦審判組織形式和人員。承辦審判組織在案件審理階段識別出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主動標注,并及時向院庭長報告。院庭長發現分管領域內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提醒承辦審判組織及時標注,并要求其報告案件進展情況。審判管理、審務督察、新聞宣傳等職能部門在日常工作中發現“四類案件”的,應當及時提示相關院庭長。下級人民法院向上級人民法院移送“四類案件”卷宗材料的,應當在原審紙質卷宗或者電子卷宗中作出相應標注。
對案件是否屬于“四類案件”存在爭議的,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層報院庭長決定。案件不再作為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的,撤銷相應標注,并在辦案平臺注明原因。
九、立案階段識別標注的“四類案件”,可以指定分案。審理“四類案件”,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,一般由院庭長擔任審判長,并根據案件所涉情形、復雜程度等因素,綜合確定合議庭組成人員和人數。
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后被識別標注為“四類案件”的,院庭長可以根據案件所涉情形、進展情況,按權限決定作出下述調整,調整結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,并在辦案平臺注明原因:
(一)由獨任審理轉為合議庭審理;
(二)調整承辦法官;
(三)調整合議庭組成人員或者人數;
(四)決定由自己擔任審判長。
十、院庭長應當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》第九條的規定,針對“四類案件”審理中需要關注和解決的問題,按照職務權限采取以下監督管理措施:
(一)按權限調整分案;
(二)要求合議庭報告案件進展、評議結果;
(三)要求合議庭提供類案裁判文書或者制作類案檢索報告;
(四)審閱案件庭審提綱、審理報告;
(五)調閱卷宗、旁聽庭審;
(六)要求合議庭復議并報告復議結果,但同一案件一般不得超過兩次;
(七)決定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討論;
(八)決定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;
(九)決定按程序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;
(十)其他與其職務相適應的必要監督管理措施。
院庭長在分管領域、職務權限范圍內,按工作程序采取上述監督管理措施,或者對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“四類案件”依法履行監督指導職責,不屬于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。
十一、院庭長對“四類案件”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時,應當在辦案平臺全程留痕,或者形成書面記錄入卷備查。院庭長對“四類案件”的處理意見,應當在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會議上發表,并記入會議記錄,簽字確認后在辦案平臺或者案卷中留痕。院庭長對合議庭擬作出的裁判結果有異議的,有權要求復議,也可以按照工作程序將案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、審判委員會討論。院庭長非經法定程序,不得直接改變合議庭意見。
十二、承辦審判組織發現案件屬于“四類案件”,故意隱瞞不報或者不服從監督管理的,院庭長可以按權限調整分案。承辦審判組織因前述行為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法承擔違法審判責任。
院庭長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,對本人依職權發現、承辦審判組織主動報告、有關職能部門告知或者系統自動推送提示的“四類案件”,怠于或者不當行使監督管理職責,導致裁判錯誤并造成嚴重后果的,依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和程序承擔監督管理責任。
十三、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運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,在轄區內完善統一的“四類案件”識別監測系統,探索構建由案由、罪名、涉案主體、涉案領域、程序類型、社會關注程度等要素組成的識別指引體系,逐步實現“四類案件”的自動識別、精準標注、實時提醒、智能監督管理。在立案、調解、庭審、評議、宣判、執行等環節出現“四類案件”對應情形的,系統可以同步標注、推送,提醒審判組織及時報告,提示院庭長依職權監督管理。對承辦審判組織應當報告而未報告,應當提交專業法官會議或者審判委員會討論而未提交的案件,系統可以自動預警并提示院庭長。
十四、本意見所稱院庭長,包括進入法官員額的院長、副院長、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、庭長、副庭長和其他依法承擔監督管理職責的審判(執行)部門負責人。
各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,明確院庭長在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工作中的具體職責、對應職權和工作程序。院庭長履行監督管理“四類案件”職責的情況,應當計入工作量,納入績效考核評價。
十五、本意見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釋。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意見,結合本院實際,制定或者修訂“四類案件”監督管理實施細則,并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備案。
十六、本意見自2021年11月5日起施行。之前有關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,按照本意見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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